不確定人是不是已經往生、或是突然發生?請先打 119。
這份指引整理了醫院、殯儀館與居家三種情況下,家屬與助念團各自要處理的事。先選您目前的情況。
適用情境一、情境二。下面依序列出醫院端常見的程序,以及各項大約需要多久,讓您心裡有個底。
以下時間是安排時的參考,不是醫院的承諾,也不是法定時限。各項工作有些可以同時進行,不能把每一項直接相加。實際時間會因醫院、病房忙碌程度、夜間或假日、是否需要相驗、接運業者與助念室空檔而不同,請以院方當下的通知為準。
在沒有特殊情況時,從往生到遺體完成院內放行、接運,可先預留這段時間作初步規劃。遇到相驗、夜間或假日、等待文件或人員、助念室額滿時,可能明顯更久。請不要把它當成接體或助念開始的確切時間。
依醫療程序完成死亡確認與病歷紀錄。
遺體護理、身分標示、清點遺物並交還家屬。
依院方程序申請死亡證明書及所需文件。
向院方確認住院費用怎麼結算、行政結案怎麼辦。
院方核對亡者身分及必要文件後放行。
確認接運業者、到場時間及接體地點,依指定動線完成接運。
告訴助念窗口:要在哪裡助念、預計什麼時候、家屬聯絡人是誰。
這三件事不一定同時完成,也沒有固定的先後順序,向院方確認比猜時間更可靠:
如果流程延遲,也請問清楚:下一次什麼時候會再通知您?
居家往生的時間無法套用上面的預估,請看情境三。
向護理站、社工室或院方指定窗口,詢問助念室怎麼申請。
向院方確認由哪個單位安排遺體移入、可以停留多久。
把助念室位置與預計時間告訴助念團。
依家屬意願,誦念阿彌陀佛佛號。正襟危坐、專注念佛。
確認後續接運安排,依院方規定離場。
勾選會記在這支手機上,關掉網頁再開也還在。
確認殯儀館名稱、館別及廳室,以及接收時間與聯絡人。
依院方程序辦理死亡相關文件,並向院方確認遺體放行條件。
確認接運業者與到院時間。
確認遺體已接收、助念空間已安排。
先通知待命,場地確認後再通知出發。
依家屬意願,誦念阿彌陀佛佛號。正襟危坐、專注念佛。
勾選會記在這支手機上,關掉網頁再開也還在。
居家情境要從「返家前」就開始準備,把醫療照護、死亡相關程序、居家空間、人力及接運分開規劃。
預期中的居家安寧臨終:依返家前與醫療或安寧團隊約定的方式聯絡,由相關人員指引後續程序。
突發、死因不明、疑似非自然死亡,或不確定是否仍需急救:聯絡 119、警方或相關醫療單位,並遵從現場及主管機關指示。
官方備註臺北市官網指出,申請行政相驗要備好原就診醫院或診所的診斷書或病歷摘要,所以返家前請先向醫院取得。以上僅供參考,實際辦法以醫院及所在地衛生機關為準。
先分清楚是預期中的臨終,還是突發或死因不明。
依所在地及實際情況,聯繫醫療單位、衛生所或相關主管機關。
若需相驗,依指示保持現場狀況,未獲准前不可自行移動遺體。
把地址與現場狀況告訴助念團。
在不妨礙醫療及相驗的前提下,安排場地。
依家屬意願,誦念阿彌陀佛佛號。後續接運依相驗、放行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死亡證明書只有醫師「親自檢驗遺體」後才能開立(《醫師法》第 11-1 條),家屬或親友無法自行開立。
實務整理整理自禮儀公司的說明,貼近一般家屬實際會遇到的情形。
官方備註來自政府網站與法規,放在各段的備註裡。
以下僅供參考。各縣市、各單位的實際規定與收費可能不同;兩者若有出入,請以承辦單位的實際規定為準。
依返家前與醫療或安寧團隊約定的方式聯絡,由醫師親自檢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。
實務整理家屬先記錄往生時間,不要隨意移動遺體,接著通報當地衛生所,由醫師依「在宅行政相驗」流程到宅勘驗,並開立死亡證明書。
實務整理即使是在家中過世,也要向轄區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。警方會通報檢察官及法醫相驗,確認死因後開立死亡證明書。
官方備註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18 條: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,檢察官應速相驗。
死亡證明書會用在除戶、申請補助等許多手續,一次多申請幾份,可以避免日後回頭補件。實務整理
官網所列的 2,000~6,500 元,是「行政相驗(醫師到宅)」的收費;上面禮儀公司整理的 20 元起,是死亡證明書的費用。兩者可能是不同項目,是否分開計算,請向承辦單位確認。
資料來源: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「臺北市在宅病故行政相驗」(官網資料民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更新,2026-10-09 查詢)。電話與收費可能調整,請以官網為準。其他縣市的辦法不同,請向所在地的衛生局、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詢問。
上列合併了禮儀公司整理與臺北市官網所列的證件,各縣市要求可能不同,申請時請向承辦單位確認。
實務整理不確定人是否已經往生、或還需要急救:先打 119。一般病死不需要報警(110);如果是意外、死因不明或疑似非自然死亡,才需要報警,並依指示進行司法相驗。
實務整理依法律百科的整理,目前法院對凶宅的定義,是「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形的房屋」,所以在家壽終正寢,或臨終前才回到家裡,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凶宅。僅供參考,實際認定以法院見解與個案為準。
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(除戶),有 30 日的期限,詳見下方「拿到死亡證明之後」。
實務整理參考:陽光禮儀「親人在家死亡如何處理」(2025-09-18)。
以「預計同時在場的人數」為基準,而不是只估算蓮友人數。
| 人員類別 | 示例人數 | 座位 |
|---|---|---|
| 家屬 | 4 人 | 4 張 |
| 蓮友 | 6 人 | 6 張 |
| 其他親友 | 2 人 | 2 張 |
| 合計 | 12 人 | 12 個座位 |
以上僅為示例,實際座位數請依現場空間、參與者行動能力調整。不可為增加座位而堵住走道或逃生動線。
借用前先談好:數量、借用的時間、誰負責搬運與歸還。搬運時請注意樓層、電梯與走道,不要堵住出入口。
勾選會記在這支手機上,關掉網頁再開也還在。
不論是在醫院或在家往生,取得死亡證明書(或檢察署開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)後,都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。
戶籍登記要在事件發生後 30 日內申請(《戶籍法》第 48 條)。逾期戶政事務所仍會受理;但無正當理由逾期,會被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,經催告仍不申請,處 900 元罰鍰(第 79 條)。
資料來源:臺中市戶政人員工作手冊 4-1「死亡、死亡宣告登記」(更新日期 111/8/5);《戶籍法》第 48 條、第 79 條(2026-10-09 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)。
不論是哪一種情況,都請記得這十件事。
依事先確認的夜間窗口聯繫;居家案件應預先了解所在地實際受理方式。
詢問院方是否有其他獲准安排,不自行移動遺體。
可先聯繫助念團,但不得妨礙死亡確認、相驗或院方程序。
依醫院、警方、檢察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指示辦理,不擅自移動遺體。(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18 條,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,由檢察官相驗。)
事先告知接運業者與助念團,調整人數、座位或動線。
由單一窗口同步通知家屬、助念團、院方或殯儀館及接運業者。
由家屬指定的聯絡人協調,尊重亡者及家屬意願,避免現場爭執。
先依院方及有權單位指示,確認遺體處置、接觸、場地及時間限制。
依有權單位指示辦理,不擅自移動遺體,也不進行可能妨礙程序的安排。
各院實際負責的單位可能不同,正式使用時請填入實際窗口與聯絡方式。
負責:死亡確認、醫療紀錄及相關程序。
交接重點:確認完成及後續窗口。
負責:依院內規範辦理遺體護理、身分標示及相關交接。
交接重點:特殊情況、遺物交付及後續窗口。
負責:說明文件、帳務及行政辦理方式。
交接重點:文件、費用及辦理地點。
負責:說明遺體安置、移動及放行程序。
交接重點:放行條件及指定地點。
負責:表達助念意願、決定地點、協調家屬及提供必要資訊。這是資訊協調的角色,不等於有權決定所有醫療、法律或遺體處置事項。
交接重點:單一窗口、接運安排及後續需求。
負責:受理助念申請;確認助念地點後,聯絡就近負責人,召集蓮友前往協助助念。
交接重點:助念地點、預計時間及家屬聯絡方式。
負責:到場,依家屬意願誦念阿彌陀佛佛號。
交接重點:助念陪伴的時間,以及如何圓滿助念的說明。
負責:依規定接運、接收遺體、安排場地與後續服務。
交接重點:身分核對、文件、接收時間與場地。
負責:依個案及所在地規定,提供照護與程序指引。
交接重點:夜間聯絡方式、實際程序與所需文件。
以下是流程協調與正式使用前的確認資料,家屬不需要閱讀。
院內死亡確認、遺體處置、文件作業、場地使用及接運調度可能並行,也可能互相等待。本 SOP 不預設固定的放行或接運時數,請分別向相關單位確認:
未獲相關單位確認前,不向家屬承諾固定的助念開始或接體時間。
| 狀態 | 說明 |
|---|---|
| 尚未確認 | 尚未取得相關單位明確回覆。 |
| 處理中 | 已聯繫或已開始辦理,仍有待完成事項。 |
| 已確認 | 已取得相關單位明確回覆。 |
| 已完成 | 該項作業已完成並完成必要交接。 |
| 暫停、待主管單位指示 | 遇到特殊情況,須等待有權單位處理或指示。 |
| 項目 | 紀錄 |
|---|---|
| 待確認事項 | 例如場地使用、文件辦理或接運時間 |
| 目前狀態 | 尚未確認/處理中/已確認/已完成 |
| 最後確認時間 | 年月日、時分 |
| 確認人 | 聯絡窗口或承辦人 |
| 確認結果 | 實際回覆內容 |
| 下一次回報時間 | 約定再次確認的時間 |
| 備註 | 延遲原因、聯絡方式或替代安排 |